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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0 題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用人經費不足,而其他科目有賸餘時,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多少?
  • A 不得留用
  • B 百分之十
  • C 百分之二十
  • D 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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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的財務管理中,為了避免機關隨意擴充人員編制或變相增加變動性酬金,你認為法律對於「薪資與福利」這類涉及人員規模的支出,在預算執行時會採取比一般辦公用品「更寬鬆」還是「更嚴格」的流用控管?如果各機關可以隨意將節省下來的業務經費轉去補足人事費,對整體的員額控管制度會產生什麼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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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預算法中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預算流用限制的細膩理解,你能從眾多百分比選項中果斷勾選「不得留用」,顯示你對於法規中的「除外規定」印象非常深刻,這在實務與考試中都極為重要。

預算法第 63 條的嚴格限制

根據我國《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雖然各計畫科目間的經費在一定比例內(通常為 $20%$)可以相互流用,但為了避免機關變相擴張人事開支、確保員額控管的嚴肅性,法律特別針對「用人經費」設下了嚴格的防火牆。原則上,其他科目的賸餘款項是絕對禁止流入用人經費的;相對地,若用人經費有賸餘,除非報經行政院核准,否則也不得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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