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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5 題

經立法院審議刪除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在何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 A 經立法院同意
  • B 經總統同意
  • C 經審計部同意
  • D 經財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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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的運作邏輯中,預算代表的是民意對政府支出的授權。如果一個代表民意的審議機構已經正式投票決定「不准花這筆錢」,那麼當未來發生特殊情況需要重新動支時,你認為在憲政秩序中,誰才有資格推翻自己先前的決定,賦予這筆支出合法的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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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能正確選出選項 (A) 代表你對我國預算制度中「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權力制衡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考驗的是預算法第 70 條的核心概念:各機關於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或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並於事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算審議權的尊重與彈性

這項規定的法理在於賦予行政機關因應法定情形的預算彈性。如果各機關有法定事由需要增加經費,行政機關得依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但須經行政院核准,並由行政院於事後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因此,第二預備金的動支須符合第70條所定情形,並遵循行政院核准及事後送立法院審議的程序。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不同機關的職權,只要能掌握「動支第二預備金必須符合立法所定條件及程序」的邏輯,就能在眾多行政機關與監督機關中找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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