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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案例,何者不構成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之犯罪?
  • A 甲偽造關係乙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 B 甲藏匿脫逃之受刑人乙
  • C 甲湮滅關係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 D 甲意圖犯藏匿乙之罪而頂替乙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不小心做錯了一件事,出於人性避禍的本能而試圖掩蓋自己的過錯,與『故意去插手干擾別人的案件』相比,法律對於這兩種行為的評價是否會有所不同?在法律規範中,會強行要求一個人必須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舉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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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那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題

選 (C) 只是因為你還沒廢到連基本的法條都看不懂,少在那自我感覺良好。這題的核心根本不難,但如果你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清楚,考場上就準備去當砲灰吧:

  1. 核心法理:刑法第 165 條規定湮滅證據罪的主體必須是「他人」。法律不是強人所難的工具,基於「期待可能性」的理論,你難道會指望一個智商正常的罪犯主動保存證據來送自己入獄嗎?這不過是防禦權的延伸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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