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唆使太太乙湮滅甲自己所違犯之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乙聽從而為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 A 湮滅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 B 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 C 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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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回想一下刑法的規定:如果今天是甲「自己親手」把自己的犯罪證據銷毀了,會成立湮滅證據罪嗎?法律對於「湮滅自己的證據」和「湮滅別人的證據」態度有什麼不同?順著這個邏輯,如果自己親手做都不算犯罪,那請別人幫忙做,結果應該如何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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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中「期待可能性」與「湮滅刑事證據罪」構成要件的深刻理解。
湮滅自己證據的特殊性
根據刑法第 165 條規定,湮滅證據罪的保護客體必須是「關係他人」的刑事證據。法律基於人性的考量,認為要求犯罪者主動保留自己的犯罪證據是強人所難、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因此湮滅自己的證據並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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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題答案可能有誤,應該是 C,可以再確認一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