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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某甲因犯下殺人罪行,被檢察官列為殺人罪之被告進行偵查。某甲為求脫罪,教唆鄰居某乙為虛偽陳述,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證稱兇案當日目擊某甲在家。關於某甲之教唆行為,依現行實務見解,應論以何種罪名?
  • A 不成立犯罪
  • B 教唆藐視法庭罪
  • C 教唆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D 教唆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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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被告為了掩蓋真相,是利用自己的沈默權進行防禦;但如果他進一步「主動促成」另一個具備『具結義務』的人在法庭上說謊,這兩種行為在『對司法體系的侵害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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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防禦權的界限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實務見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被告不自證己罪」與「教唆他人犯罪」的界線。雖然被告在法律上享有防禦權,可以拒絕陳述或對自己的犯行進行辯解,但這並不賦予被告可以主動破壞司法真實性的權利。當甲唆使乙進行虛偽陳述時,其行為已經超越了消極的防禦範圍,轉變為積極誘導他人對國家司法審判權進行侵害,因此構成犯罪。

實務見解與難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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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為「自己」的刑事案件作偽證 會成立?
這題的意思就是說本來就沒有鄰居是證人,所以狀況是甲自己去創造出來的才有犯罪是嗎?
📝 教唆偽證罪之認定
💡 被告教唆他人偽證,因逾越防禦權範圍仍須負教唆刑責。
比較維度 被告親自虛偽陳述 VS 被告教唆他人偽證
法律主體 不符偽證罪身分 符合教唆犯要件
防禦權範圍 屬不自證己罪範疇 屬權利濫用行為
刑事責任 不成立偽證罪 成立教唆偽證罪
💬防禦權僅限於自身不自證己罪,不包含教唆他人從事違法行為。
🧠 記憶技巧:自保說謊沒關係,教唆別人有刑責。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權利,故推論教唆他人說謊亦受權利保障而不罰。
不自證己罪原則 偽證罪 教唆犯 防禦權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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