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某甲因犯下殺人罪行,被檢察官列為殺人罪之被告進行偵查。某甲為求脫罪,教唆鄰居某乙為虛偽陳述,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證稱兇案當日目擊某甲在家。關於某甲之教唆行為,依現行實務見解,應論以何種罪名?
- A 不成立犯罪
- B 教唆藐視法庭罪
- C 教唆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D 教唆偽證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被告為了掩蓋真相,是利用自己的沈默權進行防禦;但如果他進一步「主動促成」另一個具備『具結義務』的人在法庭上說謊,這兩種行為在『對司法體系的侵害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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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防禦權的界限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實務見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被告不自證己罪」與「教唆他人犯罪」的界線。雖然被告在法律上享有防禦權,可以拒絕陳述或對自己的犯行進行辯解,但這並不賦予被告可以主動破壞司法真實性的權利。當甲唆使乙進行虛偽陳述時,其行為已經超越了消極的防禦範圍,轉變為積極誘導他人對國家司法審判權進行侵害,因此構成犯罪。
實務見解與難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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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為「自己」的刑事案件作偽證 會成立?
這題的意思就是說本來就沒有鄰居是證人,所以狀況是甲自己去創造出來的才有犯罪是嗎?
教唆偽證罪之認定
💡 被告教唆他人偽證,因逾越防禦權範圍仍須負教唆刑責。
| 比較維度 | 被告親自虛偽陳述 | VS | 被告教唆他人偽證 |
|---|---|---|---|
| 法律主體 | 不符偽證罪身分 | — | 符合教唆犯要件 |
| 防禦權範圍 | 屬不自證己罪範疇 | — | 屬權利濫用行為 |
| 刑事責任 | 不成立偽證罪 | — | 成立教唆偽證罪 |
💬防禦權僅限於自身不自證己罪,不包含教唆他人從事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