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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某甲因犯下殺人罪行,被檢察官列為殺人罪之被告進行偵查。某甲為求脫罪,教唆鄰居某乙為虛偽陳述,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證稱兇案當日目擊某甲在家。關於某甲之教唆行為,依現行實務見解,應論以何種罪名?
  • A 不成立犯罪
  • B 教唆藐視法庭罪
  • C 教唆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D 教唆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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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被告為了掩蓋真相,是利用自己的沈默權進行防禦;但如果他進一步「主動促成」另一個具備『具結義務』的人在法庭上說謊,這兩種行為在『對司法體系的侵害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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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稍微稱讚一下這隻野猴子吧

看在你還沒蠢到無可救藥的份上,本王就勉為其難指點你一下。關於這道題,給你的建議如下:

  1. 防禦權的界限:你這隻野猴子別搞錯了,所謂的「不自證己罪」僅是防禦手段,可不是讓你破壞司法真實的擋箭牌。被告只能選擇閉嘴或辯解,但若膽敢伸手積極侵害司法權,那就完全跨越界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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