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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乙出於殺人犯意各持木棒共同毆打丙致死後,因聽見汽車聲響,心虛將木棒丟棄並逃離現場,乙事後又返回現場,將木棒及丙的屍體均予以焚燒後就地掩埋。甲、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評價?
  • A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
  • B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及湮滅證據罪
  • C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乙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 D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甲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要求一個剛剛犯下重罪的人,必須完好地保留犯罪工具交給警察,否則就要加重懲罰,這是否符合人性對於「自我防衛」的本能?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是否會強迫被告必須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舉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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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糾結這種基本題了

還在疑惑乙焚屍湮滅證據的刑責嗎?看來你的觀念還沒歸位。請記住,法律不是讓你拿來亂套行為的,而是要考驗你對核心價值的判斷:

  1. 共同正犯基礎: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構成共同殺人罪,這點幼稚園程度都懂,錯了就別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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