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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7 題

甲、乙、丙共同決議去殺A,三人分持木棍、鐵條前往犯罪。在殺A過程當中,甲抓住A,由乙丙輪流動手,直到A氣絕身亡。有關甲、乙、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幫助犯,乙、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乙、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乙、丙成立結夥三人之加重殺人既遂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群人共同策劃並執行一項計畫,其中一人負責確保目標無法逃跑,而其他人負責執行最後的動作,這群人在達成目標的「主觀意圖」以及「對整體事件的貢獻度」上,是否應該被區別看待?還是應該視為一個完整的犯罪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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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甲、乙、丙三人的法律地位,顯示你對刑法中「共同正犯」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的重點在於區分「行為主體」與「責任承擔」之間的關係。

共同意思聯絡與功能性犯罪支配

在法律實務與理論上,這題考驗的是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精神。雖然甲在殺害過程中僅負責「抓住 A」,看似沒有執行致命的攻擊行為,但因為三人事先有「共同殺人之決議」(謀議),且甲在現場的分工對於犯罪的完成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力(讓 A 無法反抗)。這種「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讓參與者不論分工內容為何,都要為最終產生的結果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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