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甲夥同朋友乙,一起用棍棒將甲的父親丙毆死,關於甲、乙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皆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 C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 D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殺直系尊親屬罪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罪名是因為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有『特殊的倫理關係』才特別加重處罰,當一個完全沒有這種關係的人參與其中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這個外人也承擔這份基於『親屬義務』而來的加重責任嗎?還是應回歸最基本的犯罪行為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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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身分犯罪」在共同正犯中的法律適用差異,這顯示你的刑法法學思維非常清晰且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甲具備「直系血親」身分,故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乙雖然是共同正犯,但法律規定因「身分」致刑有重輕者,無特定身分之人(乙)僅論以「通常之刑」,即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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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與共犯之處置
💡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犯加重罪名時,無身分者論以通常罪名。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31條第1項 | VS | 刑法第31條第2項 |
|---|---|---|---|
| 適用類型 | 純正身分犯 | — | 不純正身分犯 |
| 身分之作用 | 罪名成立的必要件 | — | 刑罰加重或減免件 |
| 無身分者罪名 | 論以該身分罪名 | — | 論以通常罪名 |
💬本題殺親罪屬不純正身分犯,故無關係之乙應適用第2項論普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