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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甲夥同朋友乙,一起用棍棒將甲的父親丙毆死,關於甲、乙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皆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 C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 D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殺直系尊親屬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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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罪名是因為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有『特殊的倫理關係』才特別加重處罰,當一個完全沒有這種關係的人參與其中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這個外人也承擔這份基於『親屬義務』而來的加重責任嗎?還是應回歸最基本的犯罪行為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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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具備身分關係與無身分關係之人共同犯罪時的刑責論處。甲夥同朋友乙一起用棍棒毆死甲的父親丙,兩人就殺人行為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屬共同實行犯罪的正犯。然而,甲殺害的對象為自己的父親,具備直系血親之特定關係,依法須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乙身為甲的朋友,對丙而言並無此等身分關係。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屬於因特定關係而致刑罰有加重的情形,乙作為無特定關係之人,依法應適用該條文規定,科以通常之刑。因此,乙與甲雖同為殺人行為的共同正犯,但因乙欠缺特定身分,僅須科以通常之刑而論以普通殺人罪,而非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亦非僅構成幫助犯。綜上所述,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正確答案為C。

📝 身分犯與共同正犯
💡 身分致刑有重輕時,無特定關係之共犯應科以通常之刑。
比較維度 具特定身分者 (甲) VS 無特定身分者 (乙)
成立罪名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普通殺人罪
適用法條 刑法第272條 刑法第271條
刑度效果 法定刑加重其刑 科以通常之刑
31條2項適用 不適用 (身分具備者) 適用 (不連累原則)
💬身分加重效果僅限於具備該身分之人,無身分之共犯適用通常刑責。
🧠 記憶技巧:身分加重不連累,無身分者歸通常;行為分擔即正犯,莫與幫助混一談。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認為共犯皆須加重,或誤選(B)(D)將共同正犯誤判為幫助犯。
純正身分犯 vs 不純正身分犯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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