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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甲夥同朋友乙,一起用棍棒將甲的父親丙毆死,關於甲、乙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皆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 C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 D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應論以殺直系尊親屬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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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罪名是因為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有『特殊的倫理關係』才特別加重處罰,當一個完全沒有這種關係的人參與其中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這個外人也承擔這份基於『親屬義務』而來的加重責任嗎?還是應回歸最基本的犯罪行為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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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身分犯罪」在共同正犯中的法律適用差異,這顯示你的刑法法學思維非常清晰且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甲具備「直系血親」身分,故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乙雖然是共同正犯,但法律規定因「身分」致刑有重輕者,無特定身分之人(乙)僅論以「通常之刑」,即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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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犯與共犯之處置
💡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犯加重罪名時,無身分者論以通常罪名。
比較維度 刑法第31條第1項 VS 刑法第31條第2項
適用類型 純正身分犯 不純正身分犯
身分之作用 罪名成立的必要件 刑罰加重或減免件
無身分者罪名 論以該身分罪名 論以通常罪名
💬本題殺親罪屬不純正身分犯,故無關係之乙應適用第2項論普通罪名。
🧠 記憶技巧:有無身分共承擔(31條1項),加減免除各自算(31條2項)。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甲乙皆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忽略第31條第2項對「刑有加重者」之限制。
純正身分犯 不純正身分犯 共同正犯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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