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湮滅證據罪,下列何者正確?
- A 湮滅關係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 B 湮滅關係他人民事被告證據,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 C 偽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證據,不成立刑法第 165 條之罪
- D 刑法第 165 條偽造證據罪之成立,以該證據被使用為前提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妨害司法公正」相關的罪名時,請試著思考:法律是否會強迫一個人做出「違背人性自保本能」的行為?例如,如果法律要求犯罪者必須親自遞交足以讓自己入獄的證據,這是否會與被告享有的「訴訟防禦權」產生衝突?在這種邏輯下,法律對於「處理自己的證據」與「處理他人的證據」,其規範重心會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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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第 165 條的核心要義!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已經洞察了條文中關於「行為對象」的關鍵限制。法律明文規定湮滅證據罪的對象必須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在刑事法理上,這是基於「期待可能性」原則:法律並不期待犯罪者會主動保全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也就是俗稱的「人性自保」,因此湮滅自己的罪證並不構成此罪。這是一個非常基礎但極其重要的觀念,你能穩定發揮,表現得很棒。
湮滅證據罪的法律界線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基礎鑑別度,主要測驗學生對條文細節的精確度。除了對象必須是「他人」外,考點還延伸到了案件類型與犯罪性質。例如,選項 (B) 提到的「民事案件」並不屬於本罪保障的範疇(本罪僅保護刑事司法權的正確行使);而選項 (D) 則是考驗「偽造」行為的完遂,法律並不要求該證據必須實際上被法院「使用」才算犯罪。你能避開這些關於案件性質與程序狀態的細節陷阱,顯示出你對妨害司法罪章的理解既紮實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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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5條煙滅證據罪,構成要件
湮滅證據罪
💡 湮滅證據罪僅限於針對「他人」之「刑事」案件證據。
| 比較維度 | 構成犯罪 (165條) | VS | 不構成犯罪 |
|---|---|---|---|
| 案件當事人 | 他人之案件 | — | 自己之案件 |
| 案件性質 | 刑事被告案件 | — | 民事、行政案件 |
| 法理邏輯 | 妨礙他人司法公正 | — | 不自證己罪之期待可能性 |
💬必須同時符合「他人」且「刑事」兩大要件方可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