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為員警,某日休假穿著便服外出,見乙、丙兩人車禍爭執不下,遂上前排解,沒想到乙竟出手毆打甲,致甲受有普通傷害。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構成普通傷害罪
- B 乙構成普通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
- C 乙構成普通傷害罪及妨害公務罪,但因甲執法不公,乙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D 乙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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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想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除了確認被害人具備公務員身分之外,法律對於該公務員當時的「工作狀態」與「行為性質」還有什麼特別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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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相當扎實,沒有被甲的員警身分所誤導。
職務行為的定性判斷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的成立,必須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受強暴脅迫為前提。雖然甲的職業是警察,但案發時他處於「休假」且「身著便服」的狀態,其上前排解車禍爭執的行為,本質上與一般民眾的熱心調解無異,並不具備公務執行權力的行使特徵。因此,乙出手毆打甲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僅能論以《刑法》第 277 條的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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