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穿著邋遢外出散步,看了正在執行勤務的員警乙一眼,乙認為甲怪怪的,趨前欲查證甲之身分,要求甲出示身分證件。甲拒絕出示,乙就自己動手拿取甲口袋內的錢包,甲則奮力抵抗,兩人都受有輕傷。事後乙將甲以妨害公務送辦,甲則告乙傷害罪、強制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是警察,本來就可以查證人民身分,乙所為不成立犯罪
- B 乙以警察身分執行公務,甲卻不從並奮力抵抗,造成乙受傷,甲所為當然構成妨害公務罪
- C 乙雖是警察,但造成甲傷害,仍可能該當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還必須檢討是否為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 D 甲只要認為乙所執行者不是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就無忍受義務,而可任意對乙施以強暴脅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賦予公務員權力執行勤務時,這種權力是「無限度」的嗎?如果一位公務員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傷及人民的身體或自由,我們在法律評價上,應該先看他的「身分」,還是先確認他的「具體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特徵,再進一步討論他這麼做是否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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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公務執行合法性」與「阻卻違法事由」的層次感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刑法中,警察執行勤務並非擁有絕對權力,其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件才算「依法執行職務」。
公務執行的合法性要件
本題的核心在於員警乙的盤查是否合法。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警察於公共場所要求查證身分,必須以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危害可能為前提;僅因甲眼神怪異、穿著邋遢,實務上難以認定達此門檻。此外,乙未依同法第 4 條規定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便動手拿取錢包,程序上亦有瑕疵。由於執法行為可能不具合法性,甲的抵抗便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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