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無從適用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規定而不罰?
- A 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現行犯
- B 醫師依優生保健法規定為婦女墮胎
- C 父母依民法規定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
- D 公立學校老師依教師法規定體罰學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刑法說「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時,前提是這個行為在其他法律中是被「允許」或「要求」的。如果今天某項專門法規已經明確標示該行為是『禁止且違法』的,那麼在法律體系互不矛盾的原則下,這個行為還有可能被視為『依法令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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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觀念!你能迅速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法律授權」的邊界,顯示你對法律體系的整體性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阻卻違法的事權依據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其邏輯在於法秩序的統一性:如果其他行政法或民事法規已經授權或要求某種行為,刑法就不應對其進行處罰。在選項 (A)、(B)、(C) 中,分別能從《刑事訴訟法》、《優生保健法》及《民法》中找到明確的權利或義務基礎,使原本可能構成傷害或限制自由的行為,因具備法令依據而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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