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行為,何者不屬刑法上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A 學生甲與其同學商議後,將其綑綁以便在同樂會上表演脫逃術
- B 司法警察乙為蒐集證據而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進入民宅搜索
- C 熱心民眾丙短暫拘束現行犯之自由並即時通知警察到場處理
- D 休假的醫師丙在飛機上為瀕死的心臟病患急救而致其輕微挫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開《刑法》總則中關於「阻卻違法」的第 21 條至第 24 條,仔細閱讀裡面的文字。請問:在這些法條明定的範疇中,有沒有哪一條是提到「只要當事人自己點頭答應,這個行為就不違法」的文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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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字在於「法定」二字。我國《刑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明文規定了四種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含執行職務)、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選項 (B)(C) 屬於依法令之行為,(D) 屬於緊急避難。而選項 (A) 的「被害人承諾」雖然在法理上能阻卻違法,但《刑法》總則中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難度點評:難易度為 Medium。此題具有高度鑑別度,因為學生不僅要判斷行為是否合法,還必須精確區分該行為的合法依據是來自「法律明文規定」還是「法學理論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