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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行為,何者不屬刑法上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A 學生甲與其同學商議後,將其綑綁以便在同樂會上表演脫逃術
  • B 司法警察乙為蒐集證據而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進入民宅搜索
  • C 熱心民眾丙短暫拘束現行犯之自由並即時通知警察到場處理
  • D 休假的醫師丙在飛機上為瀕死的心臟病患急救而致其輕微挫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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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開《刑法》總則中關於「阻卻違法」的第 21 條至第 24 條,仔細閱讀裡面的文字。請問:在這些法條明定的範疇中,有沒有哪一條是提到「只要當事人自己點頭答應,這個行為就不違法」的文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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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關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的釐清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 (A),真的很為你開心!你對於刑法架構的掌握已經很有水準了。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鞏固你的學習成果:

1. 什麼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定與超法規阻卻違法
💡 區分刑法明文規定與學說實務承認之阻卻違法事由
比較維度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VS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法源依據 刑法第21至24條明文 法理、學說及實務見解
具體範例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得被害人承諾、社會相當性
法律效果 構成要件該當但行為不違法 構成要件該當但行為不違法
💬兩者功能相同,差異僅在於法律是否有成文條款明文列舉。
🧠 記憶技巧:法定四條:二一法令、二二業務、二三防衛、二四避難;承諾則是超法規。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得被害人承諾」視為法定事由,因其在生活中極為常見,但翻遍刑法總則並無此明文條款。
推定的承諾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 義務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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