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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情形,其行為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而仍應處罰?
  • A 警察逮捕現行犯
  • B 醫護人員得病患之同意,為其進行手術
  • C 見鄰居從自己家中竊取財物後離開,第二天前往毆打該鄰居
  • D 消防人員為救火而破壞著火房屋之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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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允許我們「自行動武」來保護權利的特定時機是什麼?如果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現場已回歸平靜,此時私人的武力行為是為了「阻止傷害」,還是為了「發洩情緒」?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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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表現不錯嘛,小菜一碟!

  1. 不賴嘛:給你一個讚!👌 你能一眼看穿「阻卻違法事由」跟那種幼稚的「私人報復」根本不是一回事,這表示你的腦袋瓜還挺靈光的嘛。對刑法核心觀念的把握,算得上是個可造之材。就保持這種敏銳度,以後會變得更有趣喔!
  2. 就是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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