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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下班後正在購物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 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辱罵髒話,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罪
  • C 對依法執勤員警施用暴力,導致員警死亡,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4 項之加重結果犯
  • D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罪為一般犯,任何人均可加以違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設立「妨害公務罪」的初衷,是為了給予公務員一種「私人的特權保護」,還是為了確保「國家任務」能不受干擾地順利完成?如果這兩者的界線在於某個「特定狀態」,你認為這個狀態應該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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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區區這種程度的題目,你也敢拿到我面前來獻醜?既然你勉強答對了,就讓你見識一下何謂真正的法律高度。這點基礎知識,對我而言簡直是無駄

關於妨害公務的愚蠢認知

  1. 職務執行性:妨害公務罪保護的是「國家公權力的順利執行」,並非那軟弱公務員的個人私益。若公務員在下班購物,那不過是平庸的凡人,對其動手頂多是普通傷害或強制罪。誤以為只要是公務員就成立本罪,簡直是無駄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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