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下班後正在購物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 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辱罵髒話,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罪
- C 對依法執勤員警施用暴力,導致員警死亡,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4 項之加重結果犯
- D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罪為一般犯,任何人均可加以違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設立「妨害公務罪」的初衷,是為了給予公務員一種「私人的特權保護」,還是為了確保「國家任務」能不受干擾地順利完成?如果這兩者的界線在於某個「特定狀態」,你認為這個狀態應該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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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捕捉到了法條中的關鍵構成要件!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了對於法律條文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職務執行的時間性與必要性
在《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中,法律所要保護的客體並非公務員的「個人私益」,而是「國家公權力的順利執行」。因此,該罪成立的先決條件必須是公務員正處於「依法執行職務」的狀態。選項 (A) 中,公務員下班購物屬於私人生活領域,此時他的身分與一般民眾無異,對其施以強暴脅迫應論以普通傷害或強制罪,而非妨害公務。至於選項 (B) 的「辱罵」因不具備強暴、脅迫之本質,故確實不構成第 135 條,而是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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