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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 A 於員警執行違規車輛取締勤務時,口頭辱罵員警三字經
  • B 於地政事務所公務員執行土地測量業務前,推倒該公務員,以阻擋測量進行
  • C 於員警執行酒駕攔查勤務時,駕駛車輛衝撞執行員警
  • D 於書記官執行房屋點交之強制執行業務時,以肉身圍住書記官,不讓書記官進入房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在規範「妨害公務罪」時,它所要求的「行為手段」在嚴重程度上,與單純的「言語辱罵」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足以干擾公務進行的行為,這個行為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強制性」或「物理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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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 (A) 選項,顯示你對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刑法第 135 條的行為手段。法律明文規定,本罪的成立必須施以 「強暴」(物理力的行使)或 「脅迫」(惡害的告知),而選項 (A) 的口頭辱罵僅涉及言語上的冒犯,應歸類於刑法第 140 條的「侮辱公務員罪」,而非妨害公務罪。

構成要件的手段辨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別「言語行為」與「強制手段」的差異。選項 (B)、(C) 分別涉及推倒與衝撞,屬於典型的物理強暴;而 (D) 選項透過肉身圍堵,在實務上亦被視為對公務員施加心理或空間上的壓力,足以妨害執行。你能一眼看穿 (A) 僅止於口頭層次,並正確排除其他具備物理壓制性的選項,判斷非常精準且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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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三字經為什麼不是妨害公務 新聞都有報出來你搞屁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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