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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8 題

甲與乙相約賽跑,甲跑輸後,自覺難堪而出手欲毆擊乙,乙因閃避得宜而未受傷。乙返家後越想越生氣,乃於翌日前往甲的住處理論,兩人因互毆而均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第一次出手傷害乙的行為,雖然乙沒有受傷,甲仍然成立傷害未遂罪
  • B 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 C 甲、乙互毆的行為,均成立義憤傷害罪
  • D 甲於互毆過程中造成乙受傷,符合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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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在街上發生小摩擦導致輕微擦傷時,從尊重當事人意願與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強制檢察官主動起訴,還是會要求受害者必須先表達「想要告對方」的意願,法院才會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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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B)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刑法中傷害罪的條文構造與告訴權性質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描述的情境涵蓋了未遂犯、告訴乃論、互毆與正當防衛等多重觀念,你能迅速理清頭緒,表現得非常專業且細心。

傷害罪的處罰與告訴性質

在本題的第一個衝突中,甲欲毆擊乙但未果,由於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並不處罰未遂犯,因此甲第一次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而關於正確答案 (B),根據刑法第 287 條的規定,普通傷害罪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法律給予當事人一定的空間,決定是否要透過訴訟程序來追究對方的責任,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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