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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遭乙持棒毆傷倒地,乙見甲已受傷,放話他的仇已經報完了,未來兩不相欠,乙隨即轉身離去,未料甲 竟從後偷襲正要離開現場的乙,導致乙背部受輕傷,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成立故意傷害罪
  • B 甲屬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
  • C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 D 甲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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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我們『正當防衛』的權利,目的是為了『當下止損』還是『事後討回公道』?如果對方的攻擊行為已經明確停止且離開現場,此時法律要求的『侵害現在性』是否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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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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