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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遭乙持棒毆傷倒地,乙見甲已受傷,放話他的仇已經報完了,未來兩不相欠,乙隨即轉身離去,未料甲竟從後偷襲正要離開現場的乙,導致乙背部受輕傷,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成立故意傷害罪
  • B 甲屬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
  • C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 D 甲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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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原本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且對方已經準備離開現場時,法律所要求的「迫在眉睫的危險(現在性)」是否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採取反擊,這個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排除目前的危險」,還是變成了另一場「新的衝突」的開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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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在於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構成要件。法律賦予防衛權的前提是必須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在本案中,乙已放話結束並轉身離去,原有的侵害行為已屬「過去」。甲此時從後偷襲,已欠缺侵害的「現在性」,屬於單純的報復行為,因此甲仍須成立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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