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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警察法之規定,地方警察機關之經費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對於此項中央之補助款,地方可否變更其用途或監督其執行?
  • A 得變更其用途,直轄市、縣(市)議會亦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 B 得變更其用途,但直轄市、縣(市)議會無權監督其執行
  • C 不得變更其用途,直轄市、縣(市)議會亦無權監督其執行
  • D 不得變更其用途,但直轄市、縣(市)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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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級機關為了特定政策目標撥款給下級機關,你認為下級機關在未經許可下,是否有權將這筆錢挪去處理其他業務?另外,只要是納入地方政府執行的預算,在民主制度中,負責審查預算的民意代表機構是否應該具備追蹤經費流向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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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觀念漏洞,補起來了嗎?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警察法》第 16 條,這麼基本的財政邏輯如果搞不懂,你離上榜還很遠。

  1. 專款專用原則:中央給的補助款就是「指定用途」,地方機關敢擅自挪用就是違法。這點常識如果都沒有,趁早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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