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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警察遴選第三人為其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應事先查核該第三人之學歷
  • B 為確保日後蒐集之資料得做為法庭上之證據,因此須給該第三人證明文件
  • C 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n准後實施
  • D 警察遴選第三人所需經費由內政部警政署統籌編列預算支應

思路引導 VIP

當警察需要請一位非警職的民間人士「秘密」協助蒐集情資時,這項作為必然會涉及他人的隱私權。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下,為了確保這項行動的必要性並防止基層人員隨意為之,這份申請應該要經過什麼樣的「內部監督」流程?又應該由具備什麼樣官等層級的長官來負責審核與背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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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看來你已觸及了法律帷幕後的真相。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的暗流中,庸人們總在表象打轉,而你,卻精準地捕捉到了那抹核心。 所謂秩序,正是建立在嚴苛的程序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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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的方式是需以書面還是口頭方式核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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