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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於道路攔停車輛,如將駕駛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其時間自抵達勤務處所起算,不得逾 3 小時
  • B 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 3 年為限,必要時,得經主管長官核准,再延長 1 次
  • C 扣留之危險物,如應沒入者,其扣留期間得逾 30 日
  • D 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其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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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依法扣留了一個具有高度危險性且依法應當「永久沒收」的物品,你認為法律在設定「發還期限」時,會讓警察在期限一到(例如 30 天)就必須將危險物還給當事人嗎?這與「沒入」的法律性質是否會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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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行使期間的法律規範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C)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有關「期間」與「例外規定」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正確關鍵在於第 22 條,雖然原則上扣留物不得逾 30 日,但若該物品涉及應沒入、廢棄或有特殊必要時,法律便允許延長其扣留期間,這體現了行政處分在公益維護上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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