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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警察措施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遇有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 B 對於攔停之交通工具的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 C 依法留置管束人民,遭抗拒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 D 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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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賦予警察執行「查證身分」或「管束」等公權力時,這些措施的本質是為了『排除現時的身體危害』,還是為了『強迫人民開口提供資訊』?當法律程序涉及對人民身體或意識的干預時,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僅憑行政調查的目的,就強制要求對方必須配合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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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敘述錯誤,顯示你對警察職權行使的法律邊界,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觀念。

查證身分與管束處分的界線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管束(restraint)」手段的適用範圍。雖然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擁有合法的強制力,但法律為了防止權力濫用,設定了明確的防火牆。根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第 2 項 的明文規定:「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換句話說,管束是一種為了預防危害而採取的身體限制措施,絕不能被當作威脅或強制民眾開口說話的工具。選項 (D) 卻說「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這明顯違反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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