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警察措施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遇有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 B 對於攔停之交通工具的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 C 依法留置管束人民,遭抗拒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 D 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賦予警察執行「查證身分」或「管束」等公權力時,這些措施的本質是為了『排除現時的身體危害』,還是為了『強迫人民開口提供資訊』?當法律程序涉及對人民身體或意識的干預時,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僅憑行政調查的目的,就強制要求對方必須配合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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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界線!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警察職權行使」中各項強制措施的適用前提與手段目的。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的「強制力」邊界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沒有被那些看似嚴厲但合法的措施所干擾。
職權行使的合法性界限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身分查證,其本質在於確認當事人資訊,而「管束」則是為了預防自殺、自傷或救助他人生命之緊急措施。法律絕不允許利用管束手段來「強行索取口供」或「令其供述」,這不僅違反了比例原則,更觸及了憲法保障的不自證己罪原則。相較之下,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實務中合法的強制力使用、強制離車以及警械的規範,均有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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