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1 題

有關警察管束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 A 警察對於有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或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必要時得為管束
  • B 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並應即時通知或交由相關人員保護
  • C 有抗拒管束,或有攻擊、毀損行為,或自殺、自傷等情形,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 D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必要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警察權力,為了「防止某人傷害自己或他人」而暫時限制其行動自由時,這份力量的初衷是為了『救助』還是為了『獲取資訊』?如果我們將救助的手段用來強迫對方說話,是否還符合保護安全的原本目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 《警察職權行使法》 中關於「管束」的本質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目的」與「強制手段」的邊界,而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

管束的預防性本質

法律上所謂的管束,其核心目的在於「救護生命」或「預防即時危害」(如選項 A 所列的酒醉、自殺或暴行),屬於行政上的即時強制措施,其本質是保護性而非處罰性。選項 (D) 提到的「令其供述」,本質上屬於對人民意思表達自由的強制,這與管束為了維護安全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馳。在程序正義下,警察不得以管束為手段,變相強迫人民進行身分陳述或詢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警察職權行使之要件與程序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