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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非警察之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為即時強制時,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使用警銬等戒具,但不得逾 24 小時
  • B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 C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對此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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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不同類型的行政機關(如環保局或衛生局)「即時強制」的權力時,是為了達成行政目的還是為了進行刑事追訴?如果所有公務員都能隨意攜帶並操作具有殺傷力或限制身體自由的專業警械,這在法治國家中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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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與手段的適法性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點在於辨識「執行主體」與「手段授權」之間的關聯。雖然《行政執行法》賦予一般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得實施即時強制,但對於「管束」手段中是否能使用「警銬等戒具」,則是法律保留的高度規範。非警察機關雖然可以依法進行人身管束,但戒具的使用通常僅限於具備警察身分或經法律明文授權的特定人員(如監所人員),一般行政機關並無權限操作警械。

即時強制的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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