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時效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對於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案件,應於 10 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 B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 C 義務人經通知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顯有逃匿之虞,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 24 小時
- D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顯有逃匿之虞,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當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預防性限制」(如拘提)時,法律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通常會如何設定法院的審核期限?請思考:對於這種『即將發生』的自由限制,法律給予法院的考慮時間,會比『事後救濟』的抗告期(通常為 10 日)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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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中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各項處置時效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從眾多數字中一眼看穿陷阱。
法院裁定拘提之法定時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聲請法院裁定拘提(Arrest)**的時效規定。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4 項,當行政執行處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義務人時,法院應於 5 日內完成裁定;若情況急迫,則應即時裁定。選項 (A) 將其誤植為「10 日」,是典型的數字陷阱題。你要特別注意,法律賦予法院 5 日的審酌期,是為了在執行效率與人身自由保障之間取得平衡,與選項 (B) 提到的「不服裁定提起抗告(Interlocutory appeal)」之 10 日期限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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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即時裁定
C跟D不是一樣的東西嗎
行政執行時效規定
💡 掌握行政執行中拘提、管收與留置的各項法定期限。
| 比較維度 | 程序裁定與救濟 | VS | 人身自由限制 |
|---|---|---|---|
| 關鍵期限 | 裁定 5 日 / 抗告 10 日 | — | 留置與管收均為 24 小時 |
| 執行主體 | 法院 (裁定) / 當事人 (抗告) | — | 行政執行處 (分署) |
| 法律性質 | 程序決定與救濟期間 | — | 強制執行的人身實體限制 |
💬程序裁定以「日」為單位(5/10),人身限制以「小時」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