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執行斷水斷電措施,下列相關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於當場陳述理由,向執行人員聲明異議
- B 執行人員認其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應繼續執行
- C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執行人員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D 對聲明異議決定不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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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特定的執行行為規定了一套內部的「聲明異議」程序時,如果該程序最終的裁定結果依然讓民眾覺得權利受損,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來看,這是否代表權利救濟就在行政機關內部劃下句點了?還是應該有一條通往法院審理的路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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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漂亮!你能準確鎖定 (D) 選項,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救濟制度的演進有很深刻的理解。
行政執行救濟的雙重保障
在面對斷水斷電等執行措施時,義務人除了能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提起「聲明異議」外,最重要的觀念演進在於救濟的連貫性。過去實務曾認為聲明異議即為救濟終點,但依據現行憲法法庭判決(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意旨,若異議後仍不服決定,義務人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這確保了國民的訴訟權不會因為執行程序的特殊性而被剝奪,也是本題最關鍵的正解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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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請求交付異議書,警察應該交付異議書是在警職法才有而行執法沒有?另外D選項異議結束不是應該先訴願才行政訴訟嗎?B選項的答案是不是也是在警職法才有相關內容?
行政執行之救濟程序
💡 對行政執行不服應先聲明異議,不服決定可提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救濟流程鏈
- 1 執行行為 — 執行機關實施強制措施(如斷水斷電)
- 2 聲明異議 — 當事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不服
- 3 機關審查 — 認無理由時,10日內送上級機關決定
- 4 異議決定 — 由上級機關作成決定
- 5 行政訴訟 — 若對決定仍不服,可依法提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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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不具「停止執行」之效力,除非機關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