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執行斷水斷電措施,下列相關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於當場陳述理由,向執行人員聲明異議
- B 執行人員認其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應繼續執行
- C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執行人員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D 對聲明異議決定不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特定的執行行為規定了一套內部的「聲明異議」程序時,如果該程序最終的裁定結果依然讓民眾覺得權利受損,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來看,這是否代表權利救濟就在行政機關內部劃下句點了?還是應該有一條通往法院審理的路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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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與司法救濟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執行救濟的關鍵路徑!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與憲法訴訟權保障的銜接,你能從眾多關於執行現場的細節選項中,直接切中司法救濟的核心,顯示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與時俱進。 在法律邏輯上,雖然《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範了「聲明異議」制度,讓義務人能快速地向執行機關表達不服,但這僅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自我反省。基於「無權利即無救濟」的憲法原則,當異議被駁回後,當事人若仍感權益受損,必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誤以為「聲明異議」就是唯一的終結程序,而你成功避開了法條文字的侷限,做出了正確的法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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