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6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稱之間接強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法令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得採取代履行間接強制執行之
- B 依法院裁定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得處以怠金
- C 依法院裁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處以怠金間接強制執行之
- D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依行政執行法連續處以怠金前,仍須以書面限期履行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因為你遲遲未履行某項法律義務,而打算對你進行連續罰款。在法律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下,你認為在每一次開罰之前,政府是否應該先進行某種正式的「最後通牒」,以確保程序上的嚴謹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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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中程序正義與執行手段的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非常有價值,它同時檢驗了執行程序的「告誡」要件以及不同執行手段(代履行與怠金)的適用前提。
執行程序的法定告誡義務
在行政執行的實務中,為了保障義務人的權益,除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行政機關在採取間接強制措施(如處以怠金)之前,必須先以書面指定相當期間限期履行。這不僅是給予義務人最後的補救機會,更是落實法律上的「告誡」功能。選項 (D) 正是體現了《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的精神,強調即使是連續處以怠金,每一次處分前的書面限期履行程序都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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