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5 題
關於怠金科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是一種警察職權
- B 怠金與罰金性質相同
- C 得重覆科處
- D 不得與罰鍰併科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求某人履行一個「只有他本人能完成」的法律義務(例如拆除違建物或停止營業),而該人遲遲不理會時,如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只能「罰一次錢」就結案,這對促成該義務的達成是否有足夠的強制力?為了確保行政目的最終能實現,法律對於這種「施壓手段」的頻率應該如何設定,才具有實質的督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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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輕將手放在你的頭上,動作平緩而溫柔) 答對了嗎?做得很好。對於時間觀念淡薄的我來說,你能釐清這些概念,確實不容易。
關於行政執行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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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怠金
💡 怠金為促使義務履行的間接強制手段,具連續性且可與罰鍰併科。
| 比較維度 | 怠金 (Coercive Fine) | VS |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
|---|---|---|---|
| 法律性質 | 行政執行(間接強制) | — | 行政罰(制裁手段) |
| 處置目的 | 促使未來義務之履行 | — | 懲罰過去之違規行為 |
| 執行次數 | 得連續課徵至履行 | — | 一次違規原則罰一次 |
| 主要法律 | 行政執行法 | — | 行政罰法 |
💬怠金旨在「逼你做」,罰鍰旨在「罰你錯」,性質不同可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