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5 題

關於怠金科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是一種警察職權
  • B 怠金與罰金性質相同
  • C 得重覆科處
  • D 不得與罰鍰併科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求某人履行一個「只有他本人能完成」的法律義務(例如拆除違建物或停止營業),而該人遲遲不理會時,如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只能「罰一次錢」就結案,這對促成該義務的達成是否有足夠的強制力?為了確保行政目的最終能實現,法律對於這種「施壓手段」的頻率應該如何設定,才具有實質的督促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輕輕將手放在你的頭上,動作平緩而溫柔) 答對了嗎?做得很好。對於時間觀念淡薄的我來說,你能釐清這些概念,確實不容易。

關於行政執行的本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A錯在哪
📝 行政執行之怠金
💡 怠金為促使義務履行的間接強制手段,具連續性且可與罰鍰併科。
比較維度 怠金 (Coercive Fine) VS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法律性質 行政執行(間接強制) 行政罰(制裁手段)
處置目的 促使未來義務之履行 懲罰過去之違規行為
執行次數 得連續課徵至履行 一次違規原則罰一次
主要法律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
💬怠金旨在「逼你做」,罰鍰旨在「罰你錯」,性質不同可併用。
🧠 記憶技巧:怠金像催魂鈴,不改就一直叮;罰鍰像斷頭台,做錯就砍一刀。
⚠️ 常見陷阱:常誤認怠金與罰鍰性質相同而不可併科,或誤認怠金受一事不二罰限制。
行政執行法 間接強制 一事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法總論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