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5 題
關於怠金科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是一種警察職權
- B 怠金與罰金性質相同
- C 得重覆科處
- D 不得與罰鍰併科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求某人履行一個「只有他本人能完成」的法律義務(例如拆除違建物或停止營業),而該人遲遲不理會時,如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只能「罰一次錢」就結案,這對促成該義務的達成是否有足夠的強制力?為了確保行政目的最終能實現,法律對於這種「施壓手段」的頻率應該如何設定,才具有實質的督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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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中「間接強制」的本質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處罰與行政執行,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怠金的性質與執行邏輯
怠金在法律上的定位屬於「行政執行」工具,其目的並非針對過去的違法行為進行報應或處罰,而是為了對義務人施加心理壓力,促使其履行「不可替代的不作為」或「行為義務」。正因為其核心目的是「促成未來義務的履行」,而非一次性的處罰,因此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義務人未履行前,具有得連續處以怠金的權力,直到義務達成。這與行政罰中「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有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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