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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0 題

某甲因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勸阻不聽,經裁處罰鍰新臺幣 2,000 元,其對裁處不服提起救濟,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某甲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 B 本案某甲對裁處不服應提起之救濟為聲明異議
  • C 某甲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 5 日,自送達裁定之日起算
  • D 某甲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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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一個基層機關的處置不滿,法律允許他向「法院」尋求審查。如果法院的第一層審理結果他仍無法接受,從法律程序效率與權力制衡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第二次的複審應該是由「同等級的法官」再次確認,還是交給「更高層級的內部庭」來做最後決定?且這個過程應該是可以無限制上訴,還是應在某個階段就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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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混淆了!《社維法》救濟程序解析

恭喜你答對,但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這只是基本功。若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懂,建議趁早放棄法律路。 本題的核心在於搞懂《社維法》與一般行政救濟的差異,記住以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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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不是應該頂多只能聲明異議嗎?要走到抗告的話代表起初的罰則應該是拘留或罰鍰然後就會送到簡易庭去,不服才會走抗告的流程。題目不是單單指罰鍰而已嗎?那應該是走單一警察機關直接處分,不服就聲明異議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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