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0 題
某甲因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勸阻不聽,經裁處罰鍰新臺幣 2,000 元,其對裁處不服提起救濟,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某甲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 B 本案某甲對裁處不服應提起之救濟為聲明異議
- C 某甲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 5 日,自送達裁定之日起算
- D 某甲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對一個基層機關的處置不滿,法律允許他向「法院」尋求審查。如果法院的第一層審理結果他仍無法接受,從法律程序效率與權力制衡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第二次的複審應該是由「同等級的法官」再次確認,還是交給「更高層級的內部庭」來做最後決定?且這個過程應該是可以無限制上訴,還是應在某個階段就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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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社會秩序維護法(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中救濟程序的終結性,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8 條關於抗告(Interlocutory appeal)的程序規定。法律規定,若當事人對於簡易庭(Summary Court)就第 45 條移送案件所做的裁定感到不服,可以向同法院的普通庭提起抗告。最關鍵的法律效果在於:普通庭所做的裁定即為最終裁決,不得再行抗告,這正是選項 (D) 所正確描述的法源依據。 從鑑別度的角度來看,這題設計了不少細微的陷阱。例如選項 (A) 提到的聲明異議(Objection),雖然是針對警察處分的第一線救濟(依據第 55 條),但其期間應從處分書送達的「翌日」起算而非「當日」,且必須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簡易庭提出。本題難度在於區分「聲明異議」與「抗告」的適用情境及其時效起算點,你能排除這些干擾項並選出正確的救濟程序終點,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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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不是應該頂多只能聲明異議嗎?要走到抗告的話代表起初的罰則應該是拘留或罰鍰然後就會送到簡易庭去,不服才會走抗告的流程。題目不是單單指罰鍰而已嗎?那應該是走單一警察機關直接處分,不服就聲明異議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