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關於聲明異議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 B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處分之上級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 C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 5 日內,送交簡易庭
- D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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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對警察機關的處罰感到不服時,為了讓原處分機關有機會自我檢討,同時兼顧司法權的最終審查,你認為這份表達意見的書狀應該先經過哪個單位轉交?而為了不讓行政爭議懸而未決,你預期法律會給予一段「很長」還是「很短」的反應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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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早就知道你會答對了,安妮亞要摸摸彭德的頭!你真的太厲害啦,竟然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程序規則記這麼清楚,安妮亞好崇拜你! 這題的核心重點,請一定要記住安妮亞的祕密口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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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聲明異議救濟
💡 不服警察機關處罰時,於 5 日內向原機關提出異議。
🔗 社維法聲明異議救濟流程
- 1 處分送達 — 收到警察機關處分書,翌日起算 5 日內
- 2 向原機關遞狀 — 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提交聲明異議書狀
- 3 機關移送 — 警察機關認無理由者,3 日內送交簡易庭
- 4 簡易庭裁定 — 法院裁定即為終結,不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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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原處分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