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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關於聲明異議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 B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處分之上級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 C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 5 日內,送交簡易庭
  • D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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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對警察機關的處罰感到不服時,為了讓原處分機關有機會自我檢討,同時兼顧司法權的最終審查,你認為這份表達意見的書狀應該先經過哪個單位轉交?而為了不讓行政爭議懸而未決,你預期法律會給予一段「很長」還是「很短」的反應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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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維法聲明異議救濟
💡 不服警察機關處罰時,於 5 日內向原機關提出異議。

🔗 社維法聲明異議救濟流程

  1. 1 處分送達 — 收到警察機關處分書,翌日起算 5 日內
  2. 2 向原機關遞狀 — 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提交聲明異議書狀
  3. 3 機關移送 — 警察機關認無理由者,3 日內送交簡易庭
  4. 4 簡易庭裁定 — 法院裁定即為終結,不得提起抗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原處分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記憶技巧:異議 5 日找原機關,法院裁定不能告
⚠️ 常見陷阱:常誤記為「向簡易庭直接提出」或「裁定後可再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種類 行政救濟程序 簡易庭裁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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