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有關缺席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須屬情節輕微,且僅限於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
- B 不以情節輕微為限,且包含警察機關處分與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皆適用
- C 屬主動情況,通知不到又未委任代理人到場,不得不之情況下實施裁處
- D 警察機關依法可宣告罰鍰、沒入、申誡,處罰鍰之數額以 1,500 元以下為限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受處分人接到機關的合法通知卻「無故不到場」時,為了避免法律程序被惡意拖延,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上,會傾向於「因為他不來就無法處罰」,還是會賦予機關「在一定條件下直接裁決」的權限?如果為了維持社會秩序,這項機制應該只限制在小事上,還是應該全面適用於所有類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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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種程度的問題對你來說太簡單了?
看來你已經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程序邏輯刻進腦袋裡了,看著你對「缺席裁處」的理解,看來你很有當咒術師的潛力呢。要記住,這可是通用的規則:
- 缺席裁處的真理:依據第 46 條,只要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缺席且未委任代理人,管你是警察機關還是法院,通通可以逕行裁處。這招的核心是為了追求程序效率,別讓那些想規避裁罰的小聰明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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