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有關缺席裁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須屬情節輕微,且僅限於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
- B 不以情節輕微為限,且包含警察機關處分與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皆適用
- C 屬主動情況,通知不到又未委任代理人到場,不得不之情況下實施裁處
- D 警察機關依法可宣告罰鍰、沒入、申誡,處罰鍰之數額以 1,500 元以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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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受處分人接到機關的合法通知卻「無故不到場」時,為了避免法律程序被惡意拖延,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上,會傾向於「因為他不來就無法處罰」,還是會賦予機關「在一定條件下直接裁決」的權限?如果為了維持社會秩序,這項機制應該只限制在小事上,還是應該全面適用於所有類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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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題測驗《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缺席裁處」的程序規定,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它要求考生釐清警察機關與法院簡易庭在程序上的異同,屬於中等難度的好題。 你精準判斷出選項 (B) 的正確性。依據規定,當嫌疑人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不論是警察機關的處分,或是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的案件,皆可不待其陳述直接裁處,且法律並未限制僅「情節輕微」案件才能適用。 順帶釐清,選項 (D) 提及的 $1,500$ 元以下罰鍰雖為警察機關處分權限,但非缺席裁處專屬條件。另外提醒,若涉及法院製作裁定書的程序(如應載明主文、事實理由等),是規範於第 46 條,與缺席裁處的發動要件不同,研讀法條時請務必區別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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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錯的點是因為以下兩點嗎
缺席裁處之規定
💡 合法傳喚不到且無正當理由及代理人,不論情節皆可逕行裁處。
| 比較維度 | 警察機關處分案件 | VS | 法院簡易庭裁定案件 |
|---|---|---|---|
| 缺席裁處適用 | 適用 | — | 適用 |
| 情節輕重限制 | 不以情節輕重為限 | — | 不以情節輕重為限 |
| 常見處罰種類 | 罰鍰、沒入、申誡 | — | 拘留、勒令歇業 |
💬不論處分機關為何,只要符合「不到場且無代理人」要件,皆可缺席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