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處分書內容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處分書主文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 B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事實之認定有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 C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事實評價存有瑕疵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 D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處分書之內容為更正後,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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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發出的正式公文書在送達後,才發現內容有簡單的筆誤或算錯數字,為了不影響法律效力並兼顧民眾的知情權,你認為機關在自行修正後,應採取什麼樣的「對外行為」才能確保整個程序合法且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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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書更正的法律邏輯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中的程序保障要求,這代表你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顯然錯誤的更正」與「實質內容的救濟」。 根據該辦法第 60 條,處分書若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原處分機關確實可以更正。但必須注意,更正的範圍僅限於不影響法律效果的筆誤,若涉及選項 (A) 的主文、(B) 的事實認定或 (C) 的法律評價,這些都屬於影響受處分人權益的實質內容,不能單純以「更正」了事,而須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因此,選項 (D) 要求更正後應製作通知書並送達,正是為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確保受處分人知悉變動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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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事實之認定有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處分書內容更正
💡 處分書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且更正後須送達通知。
🔗 處分書顯然錯誤更正流程
- 1 發現錯誤 — 限於誤寫、誤算等不影響實質之顯然錯誤
- 2 警察機關更正 — 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或申請進行文書更正
- 3 製作通知 — 製作載明更正意旨之書面通知書
- 4 合法送達 — 將更正通知送達受處分人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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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案件已移送法院,更正時應一併通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