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處分書內容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處分書主文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 B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事實之認定有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 C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事實評價存有瑕疵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 D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處分書之內容為更正後,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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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發出的正式公文書在送達後,才發現內容有簡單的筆誤或算錯數字,為了不影響法律效力並兼顧民眾的知情權,你認為機關在自行修正後,應採取什麼樣的「對外行為」才能確保整個程序合法且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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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處分書內容更正之相關程序與要件。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9條規定:「處分書主文以外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前項更正,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對第一項之錯誤,亦得申請更正。」由此法條明文可知,得由原處分警察機關進行更正的客體,明確排除處分書之主文,僅限於「處分書主文以外之內容」,因此選項A稱主文內容錯誤應更正之敘述為錯誤。此外,法條所指得更正之情形,限於「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等形式上的顯然錯誤,並不包含涉及實體認定之「行為事實之認定有顯然錯誤」或「行為事實評價存有瑕疵」,故選項B與選項C均非本條所得更正之範圍而屬錯誤敘述。最後,依據該條文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處分書為更正後,必須踐行法定程序,亦即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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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事實之認定有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處分書內容更正
💡 處分書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且更正後須送達通知。
🔗 處分書顯然錯誤更正流程
- 1 發現錯誤 — 限於誤寫、誤算等不影響實質之顯然錯誤
- 2 警察機關更正 — 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或申請進行文書更正
- 3 製作通知 — 製作載明更正意旨之書面通知書
- 4 合法送達 — 將更正通知送達受處分人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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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案件已移送法院,更正時應一併通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