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1 題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瑕疵,得因補正而治癒
- B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補正之
- C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D 補正行為,得隨時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在實體內容判斷正確,但僅在作成決定的「流程」或「文書格式」上有所疏漏時,從行政效率與維護法律穩定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採取「直接宣告失效」還是「給予修正機會」的態度?若法律決定給予修正的空間,是否應該設定一個最終的截止時點,以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行政處分瑕疵的法律效果,你能精準選出答案,代表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觀念十分扎實。
瑕疵治癒與專有名詞區辨
依規定,行政處分若違反程序或方式(例如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得透過「補正」來治癒瑕疵的,因此選項 (A) 完全正確,而選項 (C) 稱其自始無效則屬錯誤。此外,選項 (B) 提到的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在法律用語上稱為「更正」(第101條)而非補正,兩者概念不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
💡 行政處分程序或方式瑕疵,得於特定期限內經補正而治癒。
| 比較維度 | 更正 (Rectification) | VS | 補正 (Cure)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
| 適用對象 | 顯然錯誤(誤寫、誤算) | — | 程序或方式瑕疵(如未陳述意見) |
| 時間限制 | 得隨時為之 | — | 訴願程序終結前(無訴願則為起訴前) |
| 法律性質 | 不影響處分之實質效力 | — | 使原違法之處分轉為合法 |
💬更正處理形式上的筆誤,補正則是治癒程序上的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