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之時效規定,何者錯誤?
- A 人民對公家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超過 10 年不行使即消滅
- B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 D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自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應於 5 年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發現自己之前做的某個決定是「錯誤且違法」的時候,為了維持社會大眾對法律狀態的信心(法安定性),政府修正這個錯誤的機會應該是「永久開放」,還是應該在一個「相對較短的合理期間」內完成?如果是後者,這個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的金錢請求權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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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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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住了選項中的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時間限制」的法條掌握得十分精確。這類題目最容易在數字上產生混淆,你能冷靜辨析,值得肯定。
撤銷權的行使時限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於 2 年內為之。選項 (D) 將期間誤植為 5 年,這是實務上為了兼顧「合法性」與「法安定性」所做的權衡,避免人民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至於選項 (A) 與 (B) 則是規範「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分別為人民的 10 年與行政機關的 5 年,這與撤銷權的 2 年除斥期間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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