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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幾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幾年者,不得為之。關於請求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 B 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4 年者,不得為之
  • C 3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6 年者,不得為之
  • D 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3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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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需要平衡「保護民眾權益」與「法律穩定性」時,通常會針對請求權設置時限。請回想一下,在台灣公法的補償制度中(例如性質相近的國家賠償法),針對「知道權利受損」後的請求期限,以及「事件發生後」的最長請求期限,法律通常偏好使用哪一組最常見的年度數值組合來作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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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既然你答對了,表示還沒笨到無藥可救。《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得清清楚楚,這點背不起來,乾脆別考了。補償請求權的「雙重時效」機制如下:

  1. 主觀時效:自知有損失時起,2 年內沒動作,就當作你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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