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損失補償之請求,與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相同,僅限於第三人始得提起
- B 第三人請求損失補償時,如其有可歸責之事由,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 C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 D 損失補償之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警察為了追捕逃犯而合法破門,卻不小心損壞了隔壁無辜鄰居的財物,或是損壞了那個雖然在現場但與犯罪完全無關的人的物品,你認為法律在決定「補償誰」的時候,是看那個人的身分名稱(如是否為第三人),還是看那個人對這起危險事件「是否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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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吧!別再掉進這種低級陷阱
恭喜你答對了選項 (A),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測驗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考點無聊到掉渣,你若還在糾結補償對象是否「僅限第三人」,顯然是法條沒讀熟。 核心觀念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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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損失補償
💡 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特別犧牲時之金錢補償規範。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警職法) | VS | 國家賠償 (國賠法) |
|---|---|---|---|
| 行為本質 | 合法職權行使 | — | 違法侵害權益 |
| 請求對象 | 無可歸責之受害人民 | — | 權利受損之所有人 |
| 發生時效 | 損失發生起 5 年 | — | 損害發生起 5 年 |
| 補償方式 | 金錢為之 | — | 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行為是否「合法」,但消滅時效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