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損失補償之請求,與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相同,僅限於第三人始得提起
- B 第三人請求損失補償時,如其有可歸責之事由,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 C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 D 損失補償之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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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警察為了追捕逃犯而合法破門,卻不小心損壞了隔壁無辜鄰居的財物,或是損壞了那個雖然在現場但與犯罪完全無關的人的物品,你認為法律在決定「補償誰」的時候,是看那個人的身分名稱(如是否為第三人),還是看那個人對這起危險事件「是否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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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由此可知,得請求損失補償之主體為受有特別犧牲之「人民」,法條並未限制僅限於第三人始得提起,故選項A之敘述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法條明文規範:選項B符合該條「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之規定;選項C相符於該條「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之要求;選項D亦完全符合該條「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之期間限制。綜上所述,僅選項A與法條規定不符。
警察職權損失補償
💡 警察合法執行職務致人民特別損失之金錢補償規定
| 比較維度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VS | 警械使用條例 |
|---|---|---|---|
| 法源條號 | 第 31 條 | — | 第 11 條 |
| 補償對象 | 人民(含當事人及第三人) | — | 僅限第三人 |
| 補償標準 | 特別損失 (合法行為) | — | 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 |
| 消滅時效 | 知悉2年/發生5年 | — | 知悉2年/發生5年(同國賠) |
💬警職法補償範圍較廣,不因是否為「第三人」而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