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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9 題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行政機關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 D 損失補償,人民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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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擁有龐大的行政資源與法律專業人力。如果政府對人民的權利主張長期懸而未決,將會嚴重影響法秩序的安定。請試著思考:為了落實對行政權的監督並促使其盡速履行職責,當法律在規範「政府對人民行使權利」的期限時,比起「人民對政府請求」的期限,應該會設定得比較長還是比較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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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法律為了促使行政機關盡速行使權利,並考量到政府資源與行政優勢遠高於一般民眾,因此規定行政機關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僅為 5 年。你能一眼看穿 (A) 選項將 5 年誤植為 10 年,顯示你對法規數字的掌握相當紮實。

公法請求權的權力對等與效力

在公法領域中,時效的設定具有「權力不對等」的特性:人民對機關的請求權為 10 年,但機關對人民僅有 5 年,這與選項 (B) 的敘述相符。此外,選項 (C) 提醒了我們公法時效採「當然消滅主義」,這與民法中僅產生「抗辯權」的邏輯截然不同。至於選項 (D),則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關於損失補償的特別規定。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權利主體是誰」以及「特別法(如警職法)與普通法(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關係,是警察法規中非常經典且必考的基礎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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