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金額,均採定額制
- B 警察人員執勤時,如未攜帶警械,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 C 警察人員為達目的所使用之現場物品視為警械
- D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應成立調查小組認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要針對民眾因執法所受的「實際損失」進行填補時,如果我們將賠償金額限制在一個死板的「固定數額」中,是否還能達成還原民眾損害、維持法律公平性的初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針對合法使用警械之補償,該條文亦明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由此可知,警察人員因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所生之損害賠償,須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個案賠償金額需視實際損害而定;而合法使用警械之損失補償金額,得視第三人是否有可歸責事由予以減輕或免除,且其補償基準由內政部另定辦法規範,兩者均非採行統一的「定額制」。因此,選項 A 稱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金額均採定額制之敘述顯然錯誤,為本題正解。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不是警械第1條,而且限第4條4、5款情況;何謂定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