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發生特定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下列情形何者屬之?
- A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B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 C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 D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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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名警察在急迫的自衛現場發現手槍卡彈、警棍遺失,但危險就在眼前,法律是會拘泥於「必須使用標準配備」,還是會允許他在這種緊急時刻就地取材以求自救呢?在什麼樣的嚴重程度下,這種「權宜之計」才會被視為法律許可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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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鎖定這題的關鍵法源,說明你在研讀《警械使用條例》時,不僅記住了大原則,連法條間細微的引用關係都掌握得相當精確。
擬制警械的適用範圍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何種情境下能開啟「擴充權力」。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的規範,必須是發生同條第 1 項中的「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且在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才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此時該物品「視為警械」)。選項 (C) 的內容完全對應了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生命身體受威脅或有受危害之虞),因此屬於正確的法定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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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替代物使用時機
💡 緊急情況無法有效用警械時,得用他物視為警械。
| 比較維度 | 一般警械使用 (第 4 條) | VS | 替代物品使用 (第 6-1 條) |
|---|---|---|---|
| 使用前提 | 符合法定時機(如拒捕、滋事) | — | 警察無法有效使用法定警械時 |
| 適用物品 | 警笛、警棍、警槍等法定裝備 | — | 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 |
| 核心情境 | 維護治安、防範變故等廣泛事由 | — | 人員或裝備受強暴脅迫等緊急危難 |
| 法律性質 | 本質即為法定警械 | — | 使用時「視為」法定警械 |
💬替代物品僅限於「警械失效」且「高度生命身體威脅」時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