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人員依法得逕行射擊之情形?
- A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他人
- B 不服交通稽查而逃逸之交通違規事件
- C 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人員
- D 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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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名執法人員,面對一個僅僅是想避開稽查而逃跑,但並未展示任何武器或主動攻擊意圖的人,在法律要求的「比例原則」下,你認為採取『致命武力』的手段是否符合其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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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出交通違規逃逸並不符合「逕行射擊」的法定要件,展現了對法律位階與比例原則的深刻理解。
警械使用的法定時機與危險性評估
本題的核心在於《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法律規定警察得不經鳴槍警告直接射擊,通常是針對「立即性」且「高度生命威脅」的極端情境,例如選項 (A)、(C)、(D) 中提到的致命武器攻擊、持有武器意圖攻擊或奪槍行為,這些都屬於憲法層次下為保護公眾生命安全而不得不採取的緊急手段。相較之下,單純的交通違規逃逸雖然具有違法性,但若未涉及暴力攻擊,在法律評價上並不構成剝奪生命的合法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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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違規逃逸的過程中衝撞警察,這時能開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