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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之規定,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採取相關職權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命其停止舉動
  • B 命其高舉雙手
  • C 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 D 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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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在街頭執行勤務感到安全受威脅時,僅為了『排除當下危險』而要求對方配合的簡單動作,與為了『翻找犯罪證據』而全面清查私密空間的行為,你認為這兩者在法律授權的廣度與程序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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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如果你連《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的邊界都搞不清楚,去執勤就是送死。這題答對只是基本功,別以為自己多厲害。 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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