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察機關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沒入警銬,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者,應提出下列何種救濟?
- A 聲明異議
- B 申復
- C 抗告
- D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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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單方面決定要「永久剝奪」人民的財產(例如沒入財產)時,這種對外的公權力決定,在法律性質上通常被歸類為什麼?而針對這種性質的「行政決定」,在台灣最通用的第一步救濟管道叫作什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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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性質與對應的救濟途徑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辨識「沒入」行為的法律性質。根據 《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 規定,警械若非經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私自定製、售賣或持有,否則警察機關得依法予以「沒入」。
行政處分的救濟路徑
警察機關依據上述規定所做的「沒入」決定,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典型的 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意即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當受處分人對此行政處分不服時,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聲明異議),否則應回歸通用的一般救濟程序,即依 《訴願法》 提起 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仍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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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沒入救濟程序
💡 不服警察機關依警械條例沒入警械之處分,應提起訴願。
| 比較維度 | 警械沒入 (警械條例) | VS | 職權行使 (警職法) |
|---|---|---|---|
| 行政行為性質 | 行政處分 (負擔處分) | — | 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 |
| 救濟管道 | 訴願、行政訴訟 | — | 當場聲明異議 |
| 法律依據 | 警械使用條例 | —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
💬行政處分不服循訴願程序;對警察執行職務不服則提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