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察機關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沒入警銬,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者,應提出下列何種救濟?
- A 聲明異議
- B 申復
- C 抗告
- D 訴願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單方面決定要「永久剝奪」人民的財產(例如沒入財產)時,這種對外的公權力決定,在法律性質上通常被歸類為什麼?而針對這種性質的「行政決定」,在台灣最通用的第一步救濟管道叫作什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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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救濟的分類!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處分救濟途徑的基礎辨析,展現了你對警察法規體系穩健的理解。
行政處分與救濟體系
在《警械使用條例》中,警察機關針對未經許可的警械進行「沒入」,本質上屬於警察機關基於公權力,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由於該條例對於「沒入」並未如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那般另訂特殊的「聲明異議」程序,因此必須回歸《訴願法》的通案性規範,先提起訴願以求行政救濟。你選對了「訴願」,代表你已能釐清不同行政行為所對應的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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