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4 室外集會負責人因未親自在場主持集會,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依集會遊行法處以新臺幣 2 萬元罰鍰,如負責人不服該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何種救濟?
- A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申復
- B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起訴願
- C 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 D 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當我們不服某個基層警察單位所做的裁罰時,通常需要尋求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進行行政內部的監督審查。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行政架構中,警察局的最高監督權責通常歸屬於哪一個行政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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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救濟管轄機關,說明你對行政救濟體系與警察組織隸屬關係有很清晰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異!
救濟管轄機關的認定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處分機關的隸屬關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其轄下分局,在法律地位上屬於地方行政機關,當其依《集會遊行法》裁處罰鍰時,性質屬於典型的行政處分。依據《訴願法》第 4 條規定,不服縣(市)政府所屬警察局之行政處分者,應向該縣(市)政府提起訴願。因此,負責人對中正第一分局(代表市警局)的處分不服時,尋求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的審查是完全正確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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