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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室外集會負責人因未親自在場主持集會,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依集會遊行法處以新臺幣 2 萬元罰鍰,如負責人不服該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何種救濟?
  • A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申復
  • B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起訴願
  • C 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 D 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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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當我們不服某個基層警察單位所做的裁罰時,通常需要尋求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進行行政內部的監督審查。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行政架構中,警察局的最高監督權責通常歸屬於哪一個行政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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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室外集會負責人係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處以行政罰鍰,該分局在組織層級上屬於直轄市政府所屬之機關。關於當事人不服行政處分時應如何提起救濟,依據訴願法第4條規定,訴願之管轄有明確規範,其中第四款明文規定:「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由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為直轄市政府(即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故負責人若不服該處分,依法定管轄權應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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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管轄機關判定
💡 行政救濟應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警察罰鍰處分之訴願救濟路徑

  1. 1 行政處分 — 中正第一分局開立罰鍰處分
  2. 2 遞交訴願 — 民眾將訴願書送至中正第一分局
  3. 3 移送審議 — 分局檢卷移送至「臺北市政府」
  4. 4 訴願決定 — 由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做出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服訴願決定,下一步為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分局處分找上級,政府才是受理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警察機關的上級必然是「警察局」或「警政署」,而忽略行政組織法中,警察分局隸屬於地方政府。
行政處分定義 訴願法第 4 條 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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