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集會遊行之申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於收到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 B 原主管機關認為無理由者,除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等要件,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 2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 C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 1 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 D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提出申復,經裁定後仍不服者,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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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民眾不服警察機關對於集會遊行的否准決定時,為了在憲法保障的權利與行政效率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在設計「原處分機關」將案件移交給「上級機關」重審時,應設定多長的時間限制,才能既讓原機關有時間自我檢討,又不至於讓民眾的陳抗時機因拖延而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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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集會遊行法中關於「申復」的救濟時效,代表你對警察行政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所規定的「2-2-2」程序,即申復人應於 2 日內提出、原主管機關應於 2 日內檢送、上級機關應於 2 日內決定,而選項 (B) 準確描述了第二階段的移送程序,是完全正確的。
申復程序的時間規律與術語辨析
在法律實務中,數字往往是考試的勝負點。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將「2 日」誤植為 3 日;選項 (C) 則是將上級機關的法定決定期限「2 日」縮短為 1 日。此外,關於選項 (D),我們必須留意法條的嚴謹性: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所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的救濟,其結果稱為「決定」而非司法體系的「裁定」;且現行法中並未明文規定申復後不得提起訴願,故 (D) 的論點在法律依據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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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申復程序
💡 集遊負責人不服不許可通知時,需依「2-2-2」時效申復。
🔗 集會遊行申復救濟鏈
- 1 收到不予許可通知 — 起算點,需於 2 日內提書面申復
- 2 原機關 2 日內移送 — 認無理由時,連同卷證檢送上級機關
- 3 上級機關 2 日內決定 — 作成最終決定並書面通知負責人
- 4 後續行政救濟 — 仍不服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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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第12條規範的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的 3 日內決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