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現該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尚未滿 20 歲者,主管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通知限期補正
- B 撤銷、廢止許可
- C 等負責人滿 20 歲再准其舉行
- D 命該未滿 20 歲之負責人改擔任糾察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某項申請的發起人必須具備特定的年齡門檻,而主管機關是在核准之後,才察覺該發起人從一開始就不符合這項法律門檻,此時原本發出的「許可」還能具有合法性嗎?在這種「前提條件失能」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該採取什麼樣的作為,才能導正這個已經發出的錯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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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機關於核發許可後的法定處置方式,顯示你對《集會遊行法》的實體與程序規定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負責人資格與撤銷廢止之適用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負責人的法定資格限制。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第 1 款之規定,未成年人不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這是一項強制的實體要件,若主管警察機關於許可後才發現負責人不符此項規定,便觸發了法定的補救程序。依據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明確規範,若發生第 11 條第 1 款(即違反第 10 條資格限制)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許可**,而非僅是給予補正機會,因此選項 (B) 是完全正確的法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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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修法了呀 現在未成年是未滿18歲了~
負責人不是成年即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