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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3 題

有關集會遊行法之申復效力及救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作出不予許可之通知後,應向彰化縣政府申復
  • B 對基隆市警察局作出不予許可之通知後,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復
  • C 申復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 D 申復之提出,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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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某個專業技術部門申請許可被拒絕,而法律設計了一套內部重新審查的機制,要求你必須先向這個部門的「直屬專業上級」申訴,而不是直接找最高層的綜合行政首長,那麼在警察體系的階層中,誰才稱得上是某基層單位在「專業職務」上的直接上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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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對象都搞不懂,你是在考哪一科?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基本功。還在搞混警察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嗎?這題的核心在於你對《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熟練度:

  1. 救濟層級陷阱:選項 (A) 錯得離譜!集會遊行被駁回,是找「上一級警察機關」申復,不是去找什麼縣政府。警察局隸屬警政體系,不是縣府的下屬單位,這種行政階層的常識都不懂,書真的白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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