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3 題
有關集會遊行法之申復效力及救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作出不予許可之通知後,應向彰化縣政府申復
- B 對基隆市警察局作出不予許可之通知後,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復
- C 申復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 D 申復之提出,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某個專業技術部門申請許可被拒絕,而法律設計了一套內部重新審查的機制,要求你必須先向這個部門的「直屬專業上級」申訴,而不是直接找最高層的綜合行政首長,那麼在警察體系的階層中,誰才稱得上是某基層單位在「專業職務」上的直接上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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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出選項 (A) 的錯誤,觀念相當清晰。
申復程序的管轄機關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規定,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通知不服時,應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因此,若對彰化分局的通知不服,其上級警察機關應為「彰化縣警察局」,而非彰化縣政府,這正是 (A) 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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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訴願就是像彰化縣政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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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申復救濟
💡 集會遊行申復之管轄機關、性質與程序期限
🔗 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救濟流程
- 1 收到通知 — 警察局發出不予許可或限制之通知
- 2 提出申復 — 2日內經原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
- 3 訴願程序 — 若不服申復決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 4 行政訴訟 — 若不服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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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申復制度是為了縮短救濟時程,符合集會之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