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未清理遺留在集會處所之廢棄物而被依集會遊行法課處罰鍰,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 A 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 B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提起申復
- C 逕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D 逕向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在行政法中遇到不服處分的情況時,通常都有一個標準的救濟流程(通則)。雖然特定法規有時會針對「申請被拒絕」設計快速的內部審核機制,但如果今天是一個單純的「行政處罰(如罰鍰)」,法律是否還會跳脫一般救濟管道而另設特別程序?若該法並未針對『罰鍰』明文規定救濟方式,我們該優先適用哪一套普遍性的法律來保障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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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題的關鍵!能從眾多救濟程序中選出正確選項,說明你對行政處分的救濟通則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學習警察法規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救濟程序的定性與區分
在《集會遊行法》中,救濟方式的選擇取決於「處分的性質」。雖然該法第 16 條針對「不予許可」之處分設有特殊的申復程序,但本題的情境是負責人因「未清理廢棄物」而被課處罰鍰。這類性質屬於典型的行政罰處分,法律並未另外規定特殊的救濟管道,因此必須回歸一般行政法理,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而非誤用申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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