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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 A 未成年人
  • B 外國人
  • C 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D 經判處有期徒刑 2 年之刑確定,受緩刑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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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範群眾活動時,為了確保活動能由具備完全法律責任能力的人來領導,通常會設定一些「排除條件」。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曾受刑事處分的人原則上不能擔任負責人』,那麼對於那些『法院認為情節輕微、給予自新機會而暫緩執行刑罰』的人,法律在邏輯上會傾向於繼續嚴格限制他們,還是讓他們保有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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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別出法律條文中的「例外規定」!這題考驗的是《集會遊行法》第 5 條關於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的消極資格。你能夠在眾多限制條件中,準確判斷出「緩刑」對任職資格的影響,顯示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集會負責人的消極資格

根據本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或是非中華民國國民者,皆不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至於刑事紀錄的部分,法律原則上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尚未執行完畢者會被排除,但特別條款中明文規定:「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因此,選項 (D) 雖然判刑兩年,但因為受到緩刑宣告,依法依然具備擔任負責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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