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 A 未成年人
- B 外國人
- C 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D 經判處有期徒刑 2 年之刑確定,受緩刑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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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範群眾活動時,為了確保活動能由具備完全法律責任能力的人來領導,通常會設定一些「排除條件」。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曾受刑事處分的人原則上不能擔任負責人』,那麼對於那些『法院認為情節輕微、給予自新機會而暫緩執行刑罰』的人,法律在邏輯上會傾向於繼續嚴格限制他們,還是讓他們保有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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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集會遊行法第10條規定,有特定情形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選項(A)未成年人屬於該條第一款「未成年」之情形;選項(B)外國人屬於第二款「無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選項(C)屬於第五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因此這三者依法皆不得擔任上述職務。關於選項(D),該條第三款雖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但同款但書亦明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因此,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依法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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