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集會遊行法」及「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之規定,有關偶發性集會遊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 A 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 B 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 C 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 D 因是偶發性聚合,不受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公告禁制區的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在某些特定地點(如法院、醫院、軍事設施)劃定「禁制區」,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這些場所的機能不被干擾。那麼,一群人的聚集對於該區域造成的影響或風險,會因為這群人是「臨時起意」還是「預先計畫」而有所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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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偶發性集會」的定義,以及法律保留的公共安全底線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思維。
偶發性集會的本質與法律底線
偶發性集會的核心在於「自發性」與「無預警性」,正如選項 (A)、(B)、(C) 所述,這類集會通常是為了回應特定突發事件,既沒有發起人也未經事先召集。雖然在程序上,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解釋意旨,這類集會享有免除「事前許可」的待遇,但法律對於「特定空間」的保護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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